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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名称的变换,以及地址的搬迁,但很多企业在成长的同时,却忽略了商标也要与时俱进,进行变更。如果企业主体信息变更,商标没有变更,将会导致商标使用无效情况产生,不能很好的进行维权。那么商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呢?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商标变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根据前述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等申请,应理解为“按需”申请,而非“强制性”申请。
首先,本法条中的主语“注册商标”应理解为“已核准注册的商标”,系对商标基本属性、类型的划定,以与“未注册商标”相区别。
其次,本法条中,“需要”为能愿动词,其具有“需求、要达到”之含义。通读本法条可知,其“需要”一词应理解为判断行为结果是否“应当”提出变更的前提条件。即只有注册商标满足、达到了“需要”进行变更的条件或程度,本法条才会要求注册人“应当”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如并未满足、达到“需要”的条件或程度,则法律并不强制办理商标变更。
暂未检索到任何有关强制性要求商标变更的规定,因此,商标变更申请应理解为注册人根据需要提出,而非强制性的必须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