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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年)
广东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5年)
广州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通用评判标准: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销售商品可溯源(线上信息撮合平台应督促平台注册的用户企业不断完善销售商品的可溯源体系),市场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四)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平台点击率(UV)、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五)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六)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仅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商企业”除外)。
(七)企业依法纳税,近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八)企业要有健全的防控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在近3年无偷税、侵犯知识产权、生产经营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B、特定形式标准
(一)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二) 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三) 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四) 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五) 移动电子商务平台。
(六) 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商”企业。
(七) 跨境电商企业。
1、提出申请。市商务委印发征集示范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评分。各区商务部门对照《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指标》进行初审、评分后,向市商务委提出推荐申请。
3、评审甄选。市商务委收到区商务部门的推荐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择优甄选。
4、公示。对评审选出的示范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认定。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商务委向通过认定的示范电子商务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并将认定文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