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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清扫(清捞)、收集、运输、处置的市场化运作行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是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而颁发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样式,许可内容根据服务类型作相应标注,企业应当根据服务类型从事对应经营活动。
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配备机械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洒水车等机械化作业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其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
(即: e2dceb5d0702433aa81fcfee5b6161da);
(二)机械化作业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分类收集功能;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所属环卫机械、设备、车辆的清单、照片;
(五)安装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证明;
(六)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七)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书;
(八)提供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
(九)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材料;
(十)合法的车辆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