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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项目补贴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与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享受一定面积和年限的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补贴,入驻期间由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考核。
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经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的运营机构,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二)经运营机构引进并由区科工信局备案通过的高校及科研机构专业服务团队、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三)入驻基地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应属于科技金融领域,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持有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由区商务金融局审核通过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二、入驻基地的创新企业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以基地为常驻办公场所,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运营机构或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引进且由区科工信局备案通过,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1. 近三年获得过1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仅限于机构投资);
2. 获得高校、科研机构及其控股公司以技术或资金参股;
3. 近三年获得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市级以上奖项的一、二、三等奖;
4. 近三年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5.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支持天河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按照项目实到高校、科研机构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对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区政府审定。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对象。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拨款程序:
(一)公告。区政府审定后,主管部门将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所需的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