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公司是股权转让个税的纳税义务人!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股权所在的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股权所在的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五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所有的建筑工程必须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主要是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才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提醒:
1、对于地下管道工程、煤矿建设工程、石油化工煤气建设工程、绿化工程、拆迁工程、爆破工程、家庭室内装修工程等,既不需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不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2、对于国家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国家电网工程,只是需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不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认缴制下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比如我企业属于认缴制,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 2050 年,每年我企业都要从银行贷款,请问这部分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答复当然允许扣除。
提醒: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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